2006年9月1日 星期五

粗暴野蠻的大陸中國人

粗暴野蠻的大陸中國人影片的連結,新聞粗暴!北京代表3度強扯我方國旗內容如下:

在曼谷舉辦的國際少年運動會,台灣代表拿下3面金牌,但是頒獎典禮上台灣選手帶著國旗受獎,大陸代表隊卻3度動手搶下我方國旗,而且不只在頒獎典禮中百般阻擾,甚至到了台下,北京代表還是不肯罷休和台灣發生嚴重衝突,透過錄影帶,看看當時的狀況。

北京代表動手把國旗搶了過來,台灣代表奮力護旗,雙方的火氣都很嗆,因為整場頒獎典禮上,中華民國國旗已經被扯掉3次。

50公尺自由式金牌選手陳儀柔披著國旗準備上台領獎,沒想到半路殺出一個北京代表,一把扯下選手身上的國旗,朝一旁甩開,選手當下來不及反應,只好繼續往前走。

另一頭在台上勇奪50公尺蛙式金牌選手劉士瑋上台領獎時,台灣代表才剛拿著國旗上台,北京代表一個劍步衝上台,又是搶國旗。

選手站在台上可能還搞不清楚什麼狀況,沒想到要拍合照時,才拉起國旗,又被扯下,實在忍無可忍,隨行的教育局員工跳上火線護旗。

雙方僵持不下,從台上吵到台下,為了尊嚴,台灣代表奮力抵抗,也見識到北京代表蠻橫無理,丟臉丟到國際去。

北京代表隊在外國還是這樣子蠻橫強奪,有本事就拿下前三名,沒本事就別在那邊作這種無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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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被泰國的SWAT警方驅離,北京代表隊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了。

3 則留言:

劳改犯 提到...

ICG執行委員會的章程寫的很清楚,ICG允許成立地方級、國家級、與區域級三種委員會。台灣委員會很明顯不是國家級,所以在ICG不可以使用國旗。

從金恆煒與金溥聰看台灣民性

gillight1 提到...

姑不論從「組織」章程中對於成員的功能性分配之中推論出--「選手不得在頒獎典禮上使用表彰自己國家的國旗」如此的「行為」規範,在邏輯上顯有跳脫之嫌(看不出有何理由可以支持委員種類之差別可以作為限制選手為國爭光的自由),即便此種論斷確有所據,也應該由ICG大會進行處理、協調,這並不代表任何一個對於典禮進行有異意見的選手都可以運用暴力實現其目的。尤其,在一個崇尚自由、和平的體育組織中,即便再如何辯解,中國選手的暴力行為亦是難以被合理化的。

更重要的是,國家認同問題、政治鬥爭、國際法上的爭議都不是這個事件中的重點,這件事情的重點在於對於基本人權的保護與尊重--不問國籍的任何人都有他的表達自己信念的自由(披國旗當然也是!!),其他人不可以使用暴力限制他的行為或是令他做不想做的事情,這是身為現代公民社會的「人」所該有的基礎準則。如果連這點都辦不到,那談其他的問題根本是毫無意義(當然,如果對於否定公民社會價值,希望以暴力使一切回歸叢林法則的人,我談這麼多道理也是白費唇舌)。

我明白小睡睡之所以寫這篇Blog並非什麼政治型態在作祟,只是跟我一樣對於暴力痛心。下這麼聳動的標題並使用蠻橫強奪、無恥、丟臉這些情緒性用詞可能挑逗到鄰國廣大人民的情感,中國人受到這樣的批判卻也是因為自己不甚洽當的行為所致,對於此我只能說--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劳改犯 提到...

>不問國籍的任何人都有他的表達自己信念的自由(披國旗當然也是!!),其他人不可以使用暴力限制他的行為或是令他做不想做的事情,這是身為現代公民社會的「人」所該有的基礎準則。

這個是當然了,但是個人的行為是會影響到他人的,正如一個人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而影響到他人,他人亦有表達自己不滿的自由,兩個人如果一味的各持己見則必然產生衝突。

顯然,台北代表隊的朋友在不合適的地方展示國旗,引起了北京代表隊的不滿,從而採取了暴力搶下中華民國國旗的行為,這個自然是政治意識上的衝突問題,在台北代表隊來說披上國旗很正常,因為他們在政治意識上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自然要使用中華民國國旗。但北京代表隊的政治意識中認為中華民國早在一九四九年即被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替,即使用中華民國國旗便是一種複闢行為,所以搶下中華民國國旗,台北代表隊一而再再而三的在不合適的地方重複一種在北京代表隊認為複闢的行為,北京代表隊也就一而再再而三的使用暴力搶下北京代表隊意識中已經成為歷史的中華民國國旗,由此產生衝突。

想想看,這是兩種政治意識發生的衝突。如果未能對這兩種政治意識有所諒解,那麼便是無休止的衝突下去─你使用中華民國國旗,我攫下中華民國國旗。

不過,我前一篇所述的即是在一個本不應該發生衝突的國際場合而發生了衝突,誘因是台北代表隊在不合適的場合使用了中華民國國旗。雖然北京代表隊隊員做法欠妥,但也不能象二戰時把希望寄在國聯身上吧?